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牛仔裤的诱惑牛仔裤的诱惑,家公吃我三年奶家公吃我三年奶,美女中出美女中出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税务总局?财政部
2020年2月6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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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财政部
2020年2月6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牛仔裤的诱惑牛仔裤的诱惑,家公吃我三年奶家公吃我三年奶,美女中出美女中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税务总局?财政部
2020年2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按照8、9号公告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四、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五、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六、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七、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八、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见附件)。
十一、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适用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二、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适用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十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政策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甘税发〔202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税务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税务部门的实际,现就我省税务部门支持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工作措施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责任担当。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需要多部门共同发力,社会各方面共同配合。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各项要求,主动融入地方防控工作,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面梳理落实各项医疗服务以及支持防护用品或医药生产的税费优惠政策,积极研究落实有利于疫情防控的税费工作措施,主动跟进、积极作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全力落实医疗服务税费优惠政策。全力支持医疗救治,最大力度支持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治工作,全面落实医疗机构相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医药制品行业相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进口医疗保障税收优惠,最大力度支持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治工作。落实个人因抗击疫情等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的并实际用于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个人发生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执行财政补贴政策。认真落实降低社保费率政策。
三、全力支持科研攻关。不折不扣落实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税收优惠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疫苗、核酸试剂、相关药品的机构和企业及时、优先办理退免税业务。
四、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供应保障。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液、酒精、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保障发票供应、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全面支持相关企业开展复工复产。认真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扩大进口物资免税范围,支持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符合条件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省红十字会接受境外捐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对接当地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民政等部门,全面掌握本辖区内相关行业的有关情况,要按照“项目管家”纳税服务工作机制,组织骨干团队对相关定点企业提供“点对点”式服务,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供应保障。
五、全力支持公益捐赠。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对接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落实好公益捐赠性支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以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宣讲,鼓励社会各界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六、全力支持民生保障。落实好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确保支持国家储备商品销售、提供交通运输、物流和仓储服务等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全力支持保障物资供应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七、全力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对餐饮服务、酒店住宿等行业因响应抗击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或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企业申请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据实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办理停业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准予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准予依法延期缴纳税款。
八、全力优化发票配送。推行发票领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保障发票供应,减少纳税人上门申领发票次数。引导纳税人网上申领发票,税务机关邮寄配送。要高度重视发票邮寄配送中心工作,主动与邮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完善工作机制,既要确保发票供应,又要保障发票安全,实现发票领用“网上办、线下送、不见面”。
九、全力保障方便税费办理。不折不扣落实好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工作机制,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实时调整申报期,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积极做好“非接触式”办税宣传动员引导工作,充分发挥电子税务局、手机app作用,实行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大力提倡网上申报、邮寄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畅通网上办税缴费和咨询渠道等“非接触式”渠道。对确有必要需要上门办理的,公布办税服务厅电话,实行预约办税、错峰办税,做好办税缴费分流引导。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物流、集贸市场、生活超市等服务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发票领用、退税申请、延期纳税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业务,实行网上办理、容缺办理、试行先办理、后核查。
十、全力为抗疫一线医务人员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主动对接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对于本辖区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暂缓对其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工作要提供“点对点”“一对一”的个性化纳税服务,采取专业辅导、精简资料、便捷办理,最大力度支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中。
十一、切实加强工作统筹。各级税务机关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指导统筹,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组织“三师服务队”通过12366、办税服务厅等积极了解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行业、企业反映的税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指导,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的支持。加强办税网络专业服务人力保障,保障网上办税无障碍。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子税务局运维支持中心8112366、办公电话答复并解决纳税人网上办税中遇到的问题。
十二、坚持党建引领。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坚守岗位、身先士卒,亲临一线、靠前指挥,亲自抓、抓具体、抓落实,及时发声指导、及时采取行动。广大党员干部要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和人民工作,以“越是艰险越向前”的战斗姿态,坚守在一线、奋战在一线、冲锋在一线,充分发挥党员先锋队和志愿者的作用,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要大力宣传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
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抓好以上措施落实。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2月5日